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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1浏览量: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校《山东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中婚假、产假、护理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二、产假

(一)女职工凡符合国家法律和山东省相关法规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学校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其延假期间的待遇,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护理假

男职工配偶符合国家法律和山东省相关法规生育子女,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受7天护理假。

四、教职工在上述法定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上述规定中婚假自2016122日起执行;产假、护理假自2016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