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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3 14:22:58 点击量: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上级下发的《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调查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认真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济南市辖区内;

(二)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不在调查范围内,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申报材料

(一)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3份(见附件1);

(二)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3份(见附件2);

(三)学校职工婚育状况证明表1份(见附件3);

(四)单人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五)夫妻双方及孩子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主页、分页、有派出所章印

(六)夫妻双方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七)《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八)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并有三人以上签字。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符合条件的我校在职职工,于2016930日前,携带上述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登记,办事处复审报请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四、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强化监督

(一)关爱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落实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切实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建立信息档案,落实责任人联系制度

1.各单位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担任联系人的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本单位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电子版1份报送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2.各单位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表》(见附件5),并将该表电子版报送学校计生办1份备案。单位分管领导为第一联系人,科室负责人(或计划生育宣传员)为第二联系人,计生办主任为第三联系人,及时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负责特殊家庭申报和随访,做好特殊扶助金发放等各项工作。

(三)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办事,耐心细致做好调查摸底和申报工作,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注重做好心理疏导、慰问走访、经济帮扶、家庭照料、精神慰藉等帮扶工作,减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后顾之忧,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真切感受到党、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关爱和温暖。

四、计生办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中心校区办公室:中心校区校医院西楼二层211房间,电话88364598

(二)趵突泉校区办公室:综合楼一层108房间,电话88382345

(三)千佛山校区办公室:主楼前厅三层026房间,电话88392278

附件:

1.《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

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3.《学校职工婚育状况证明表》;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

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表》。

                                      

校 医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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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大学校医院    作者:校医院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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