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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清理医疗专用票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9浏览量:

各校区医院: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销销毁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票函【20141号)规定,现对2011年底以前购买使用的各种医疗票据存根、20131231日前尚未使用的旧版医疗票据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清理。

二、对20111231日以前各年度已使用的票据,按照财政厅购买记录和发票存根号码,进行逐项登记和装箱备查,不得遗漏。对找不到的票据存根,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落实责任。

三、对于20131231日前尚未使用的旧版医疗票据,另行登记和装箱。

四、清理登记工作于72日前完成,请将清理报告、登记表于201472日前报校医院办公室,票据存根整理后暂存各校区,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

 

附件:《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

 

校医院

                                                          2014619

 2014061911410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