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校医院 >> 医保专栏 >> 学生医保 >> 正文
山东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10 11:02:27 点击量:

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济人社字[2012]164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待遇,规范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工作。

 

二、参保大学生凭济南市社保局发放的医保卡(或校园卡)就医。校医院为参保大学生设立个人门诊费用帐户并负责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三、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每次的挂号费优惠50%,所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不设起付标准。

 

四、参保大学生于寒暑假、实习见习、法定节假日、访学交流的(限国内)及休学期间在异地(非济南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先有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五、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六、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仍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及学校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报销协议执行。

 

七、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校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到校医院报销时需携带校园卡、学生证、医保卡、门诊病历及转诊证明、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急诊者需有相关资料。

 

八、校医院要按照济南市社保局的有关要求,为在校参保大学生建立门诊就医报销的有关资料档案,做好各类疾病登记、监测、报告等,按时向济南市社保局报送有关费用审核材料。

 

九、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济南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校医院直接结算,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量控制与质量考核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实行定额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门诊统筹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转下年使用。

 

十、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有关问题,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督导。

 

十一、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部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山大校医院    作者:山大校医院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4-10    点击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电话:0531-88369663

Copyright ® 2009-2020 山东大学校医院(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91号 邮编 250100 邮箱 xyybgs@s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