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区医院: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销销毁财政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票函【2014】1号)规定,现对2011年底以前购买使用的各种医疗票据存根、2013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的旧版医疗票据进行集中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清理。
二、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度已使用的票据,按照财政厅购买记录和发票存根号码,进行逐项登记和装箱备查,不得遗漏。对找不到的票据存根,要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落实责任。
三、对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的旧版医疗票据,另行登记和装箱。
四、清理登记工作于7月2日前完成,请将清理报告、登记表于2014年7月2日前报校医院办公室,票据存根整理后暂存各校区,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
附件:《财政票据核销登记表》
校医院
2014月6月19日
2014061911410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