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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居家隔离者医学观察及解除程序
发布日期:2020-02-07 19:28:46 点击量:

1.对以下人员需要进行居家隔离:来自武汉等湖北地区或与武汉等湖北地区人有过接触史,但无临床症状的、或有轻度的呼吸道症状伴或不伴发热,但经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诊治后,确定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或由省外(湖北除外)返回的人员。

2.居家观察期是从到达济南或与武汉等湖北地区人末次接触之时开始计算14天。

来自武汉等湖北地区或与武汉等湖北地区人有过接触史的,在观察期内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每日要两次测体温,连续14天无发热、咳嗽等症状者,经专业医务人员判断可解除居家隔离;如观察期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由120运至定点医院,当疑似病例排除后,治疗至无症状后,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居住地,继续居家隔离连续计算直到满14天。

由省外(湖北省除外)返回的人员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主动向所在社区申报。

3.解除医学观察的程序

1)医学观察期满,专业医务人员为医学观察者测量体温,询问身体状况。

2)根据隔离原因不同(密切接触者、来自武汉等湖北地区人员、与武汉等湖北地区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发放解除居家隔离观察的通知(健康证明),由双方签字,此证明一式二份,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和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分别保存。

3)解除医学观察要在期满前2小时内告知本人,期满后6小时按观察程序,健康证明由医学观察单位责任人送达。

4)省外(湖北除外)返回的人员自行居家隔离满14天,如无发热等症状,自行解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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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7

附件:

1.济南市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通知(健康证明)

2.解除武汉等湖北地区返济人员居家隔离观察通知书(健康证明)

3.解除与武汉等湖北地区人接触人员居家隔离观察的通知(健康证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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